点评霍恩《论黑格尔的法概念》
该文对黑格尔关于法的正当性和规范性两大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指出围绕正当性问题,黑格尔批评了康德的形式主义以及契约论的经验主义,而对于规范性问题,黑格尔诉诸市民社会和承认理论。作者从黑格尔对康德及契约论者的批判展开讨论这两个问题,并由此提出了自己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解读。作者认为,“对黑格尔而言,道德源于孤立个体的反思,这些个体与其时代中的伦理是对立的”,因而法的普遍规范性必须始终是伦理的“正直”或“德行”(Tugend),而不是道德的命令式和“良心”。然而作者又指出,黑格尔虽然拒绝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的方案,也批评了霍布斯对契约论的自然状态的解释,但他却与康德“在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上是相互一致的”,又“大量反复地仰仗于《利维坦》的作者”,而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思想的影响下,发展出了承认理论的一种“好战”的版本———这都是很有见地的。只不过为什么会这样,作者还未展开深入的分析。